然后......
“完蛋玩意,动起来!快动起来!”
“小阿妮你快去打听消息!”
“那个谁你快赶稿!”
“你去红鹿出版社”
“你你你赶快去找那个阿米尔辉,务必要第一手讯息”
“所有人,动起来,快快快快快快快!.......”
记者们这一刻都爆发了。
打鸡血什么样?
就是他们现在的样子。
大新闻啊!
这次事情闹大了啊!
阿米尔辉同学你为什么……如此可爱啊!
在宝莱坞,希里黛玉一脸错愕,不禁问了一句,关系好的沙哥当即拿着报纸走了上来苦笑着给她看了阿米尔辉的状告,希里黛玉一瞧,嗯了一声,她什么也没说,继续拍戏。
其他跟阿米尔辉熟的明星、导演工作人员也看到了,一打响指,登时哈哈大笑个不停。
在家休息的伍德副校长泰米尔敲了那张报纸,嘴角一抖,然后温和地摇头笑了笑。
众人反应各异,但基本上都被惊呆了,这小子,牛逼啊······
众目睽睽之下,万人瞩目之中,麻烦缠身之时,所有人都没想到,阿米尔辉不做任何解释,不做任何辩驳,也不像出版社低头,竟然不声不响直接把人家告了!
而被告者。
红鹿出版社、同是这圈子的人,上上下下所有人是最先收到了消息,始作俑者大主编自然也很快得到消息,不是手下通知,就是业内同行。
斯瓦米纳坦一拍脑门,差点晕倒过去,道:“神经病!这就是个神经病!”
“十个亿?他怎么不去抢银行?!把国库搬了?!不怕撑死他!”
“这混球简直不把我们出版社放在眼里”
“我看出来了这就是个混蛋啊”
“诽谤罪?精神创伤费?他以为他是谁,小杂毛”
“想要找死啊”
“弄死他”
“封杀他”
“对,我们现在开始就封杀他”
红鹿出版社的人都乱成了一锅粥,大多叫嚣着,咒骂着阿米尔辉。
一纸告状,将大家的情绪点燃了!
一纸告状,将红鹿出版社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谁也没然料到,在他们眼里的一个臭虫一样的小人物胆敢跟他们出版社玩命,竟然把一家顶级出版社告了!太狠了!
至此,其他同行非得看笑话不可,而且,而且最重要的是这场官司谁输谁赢,谁也没个底儿啊......
大主编和出版社的人终于慌了神。
众人群情激奋!
这是何等的疯狂!?
沉默是如比的震耳欲聋!
阿米尔辉的支持者一个个打了鸡血似的,心里有一股热血腾地涌了上来。
其他中立看热闹的人群,也看得乐不可支,都知道这位大主编和出版社这次是碰上铁板了,惹了一个流剐啊!
不管如何。
此时此刻。
所有人看着手里,形色各异的报纸,纸上大同小异的写着阿米尔辉亲笔字,最后着重写上诽谤罪。
“我——《印度刑法典》第二十一章对诽谤罪作了专章规定,共54条,详尽地规定了诽谤罪的概念、例释、处罚以及不构成诽谤罪的例外情况。
印度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是指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无论何人意图、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会损害他人名誉。以言词、文字、符号或能够辨认的图象。制造或散布对他人的指责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
1、损害的客体是他人名誉。名誉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个人的价值判断。根据《印度刑法典》的规定,诽谤罪所损害他人名誉表现在对人道德、伦理方面的社会评价的危害;对人政治名誉和经济名誉的损害;对人文化艺术方面的创作能力及创作品行的贬损;对人职业、出身、身份等方面社会评价的损害等,即诽谤罪的客体只能是他人名誉。而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诽谤罪的客体是他人名誉和人格。
2、诽谤对象(被损害名誉者)一般是自然人,但《印度刑法典》第449条规定:“制造对一个公司、社会团体或该公司或团体的成员的指责,可以构成诽谤”;同时第二章“一般解释”第n条中规定:“‘人’一词包括任何公司、社会团体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
.......
红鹿出版社对我本人造成严重形象损失、精神创伤等多样中伤,我谨代表本人状告红鹿出版社及其主编斯瓦米纳坦索赔——十亿卢比!!!!!”
当看完全文洋洋洒洒,数千字,以及最后的索赔数字,所有闻风而动的人终于确认,阿米尔辉、那个《失去之遗传》的作者把出版社和人家主编告了!
要知道,印度历史上还从来没有过一个人状告出版社的先例!没人敢!
是的!
一次都没有!
现在,此时此刻,阿米尔辉是第一个!
独树一帜
只此一家
所以,印度震惊!
所以,业内哗然!
无论结局如何,无论谁是谁非,自此,讼事、诽谤史上,要重墨阿米尔辉的大名一笔!